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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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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发现受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物业管理职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一)不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业主委员有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执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六)有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物业管理职责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允许业主旁听,并将审议过程及结果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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