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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汉语的表达方式就是这样的,其实某种意义上是在重复,并不是矛盾,而有时又显得很很有必要,比如此条规定。本人认为,以上引号内是两句话,表达的是两个独立的意思: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2、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但这种意思之间有一种包含与被包含、说明与被说明的关系。本人的理解如下: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句话是一句抽象的表述,因为这一句话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停放”与“不可以停放”的地点,要确定这样的地点需要由本条的其他文字、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文予以具体“规定”。这里的“规定”才是《交通法》第56条中“规定”的实质意义,也是立法之目的所在。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这两句话所要表达的意思并不矛盾。2、“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这一句话恰恰是对前一句的补充说明,使前一句的规定能够具体落实。但是这一句并不代表排除了其他相关规定的适用;而且不能认为“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一句中“规定”所指的内容仅指本条后半部分的内容,也不能认为“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这一句是前一句“规定”中的唯一内容。楼主的分析在语言学的角度确实有道理,如果仅仅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这一句独立的来看,其仅仅禁止的是在人行道上停车,对人行道以外的地方是否可以停车本条没有规定。但是法律是一个体系,仅凭一句话或者一部法是不可能完整准确的表达、规束生活中千变万化的现象。
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公司也不例外。教科书上和影视作品里偶尔会描述一些理想状态下的团队:为了同一个宏伟的目标,所有员工都精诚合作,互相之间竭力配合毫无矛盾,团队效率极高,等等。这当然是每一个公司管理者所追求的最高目标。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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