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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现金在通常情况下是符合规定的,还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
这行为是违反的,可以考虑提起.有疑问可以追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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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已经“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且自公告之日起已达四十五日,那么各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的约定减少出资,公司应该将这部分应该减少的出资退还股东:借:实收资本股东甲--股东乙贷:银行存款〔这种情况,退款后还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然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不减资,只是部分股东退出,那么就应该是股权转让,转让的对象是原来股东的股权,受让人应该将股权转让价款付给转让方,不影响公司的资本。具体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转让款由转让双方自行结算,公司资本不增不减;二是,受让方将股权转让对价先交到公司,然后转让方从公司领取,这就通过往来款处理:受让方交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转让方转让方领款借:其他应付款-转让方贷:银行存款〔这种情况,直接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建议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实际工作内容的就应当发放工资,单位以任何理由扣发工资都是违法行为。据您所述,单位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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