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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确属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该解答把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也纳入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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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在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立案活动纳入监督范围,但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监督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也是关系到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的非常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当纳入立案监督范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即使一个人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也会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2000年1月,高检院审查逮捕厅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答案》,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该回答还将公安机关不应立案纳入立案监督范围,有效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向检察机关申请。当事人认为,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调查的案件不立案调查,或者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调查的案件不立案调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予以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而立案的。可以向相关机关提供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证据,以及法律文书和申诉材料、和当事人真实的身份证明,并请求当地检察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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