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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监督程序,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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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在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立案活动纳入监督范围,但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监督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也是关系到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的非常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当纳入立案监督范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即使一个人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也会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2000年1月,高检院审查逮捕厅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答案》,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该回答还将公安机关不应立案纳入立案监督范围,有效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和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应当在五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否在收到《提请审查意见》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执行监督立案程序: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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