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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的离婚案子能否办理,涉外法院的处理范围是什么

2021-10-29
涉外离婚法院的管辖范围:1。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四、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国内法决定。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与涉外案件相比较。7、双方都是外国人。如果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婚姻缔结地在国外,中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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