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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
最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个内容: 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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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可以按照司法协助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的,可以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司法协助协议,是《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办理。(二)根据司法协助协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或者《关于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的公约》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送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以此方式送达。(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委托给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相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有权代为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代为诉讼代理人。(五)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限届满的,视为送达;(邮寄时应附送达回证。如果受送达人没有在送达回执上签收,而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则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送达的,视为无法邮寄送达。(六)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国内报纸为人民法院报)(七)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自然人送达(八)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以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但送达日期应根据首次送达方式确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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