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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赠与他人房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
债务人赠与他人房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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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财产和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拆迁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若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前,债权人当然不能撤销。同时,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也就不必由债权人申请撤销了。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减少了作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实施后,仍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则不能认为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均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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