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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赠与他人房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
债务人赠与他人房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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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与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1、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没有权行使代位权。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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