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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可以检查检测到的人身损害程度。死亡、残疾,或者是由于器官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损害程度是通过损...
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1、甲等:死亡。 2、乙等:人体中重要器官的缺失或者是器官的功能的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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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可参见《工伤纠纷处理实务简析》。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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