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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可流转、收回范围。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同)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的宅基地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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