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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此外,刑罚执行机关有: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
剥夺政治权利由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剥夺的权利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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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既不是法院,也不是检察院,而是公安机关。
剥夺政治权利由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剥夺的权利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此外,刑罚执行机关有: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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