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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范围,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过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场所。...
1、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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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对证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讯),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伤员进行治疗,均可对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二)事故认定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告知当事人损害赔偿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如果需要对当事人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处罚其违法行为。如果需要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一)发生的地点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范围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则发生在非“道路”上。 (二)处理机关不同。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由所在辖区的交曾部门进行处理;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所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机构(派出所)处理。 (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不同。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符合交通肇事罪时,驾驶员可能涉嫌交通经事罪;而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存在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可能,但有可能会涉嫌其他的罪名,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根据有关规定,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很多地方政府作出决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总结各地多年来的实践,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案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但不能适用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而终结的法定程序。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公安交警部门均不再进行调解和受理,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进行责任认定,只可以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可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罚,不能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否则,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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