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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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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即一切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裁定,都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程序审理后,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主动报请的。并且依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方式只能按人民法院组织系统由下而上逐级报请复核和核准,不得越级报请复核和核准。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我国刑事法律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掌握应是: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即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外,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3、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4、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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