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父母分解孩子的信,往往是因为对孩子的关心,害怕孩子的邂逅疏忽或者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隐瞒、废弃或擅自...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记、信件、电子邮件是侵犯子女隐私权的行为。《未成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入的隐私。”该条规定肯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隐私权。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无权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对于使用互联网的人来说,使用电子邮件传递信息、进行交流,与使用现实生活中的信件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电子邮件也同样是未成年人的隐私。任何人,包括父母未经未成年人同意,都不可以擅自查看其电子邮件。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一是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二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
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也有抚养该子女的义务:(一)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二)有负担能力的亲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同样道理,该子女将来对抚养过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兄、姐也有扶养义务。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责任编辑:李晓娟
家长偷看孩子的日记、信件、电子邮件是侵犯孩子隐私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本条肯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隐私权。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有例外,未经未成年人同意,可以拆除信件:一是因追查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二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根本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信件可以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拆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2,034人已浏览
541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