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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遗弃后又被收养的,不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 法律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收养这...
生父母对送养子女是否还有探视权,法律上对此并无规定。生父母将孩子送养后,意味着孩子跟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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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孩子送养给他人收养后,被收养的子女与原来的生父母已经没有抚养的关系,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适用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养父母对子女养有继承权。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实践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会要求送养人签订不再生育的保证书。送养子女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1.送养人资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2.收养人资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3.具备的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送养子女之后是不允许在生育子女,在送养子女的时候民政部门会要求送养人签署相关的文件,这是为了防止送养人是为了违反计划生育而做出的送养决定,这对送养子女也不公平,也是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法律所规定的。
1、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那么就代表着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需要承担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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