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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纳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修理劳务j和进口商品的公司和个人土地增值税只有房地产企业,纳税对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及其附属公司和个人。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要交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收费的房产应该缴纳房产税;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个人拥有的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产,应该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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