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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定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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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方案是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必须上报的材料。征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内容包括:被征地的数量、位置、所有权、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并附《建设拟征(占)土地所有权汇总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的规定;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征地红线图等材料。征地方案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布征地方案的有关内容。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定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以上立法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界定,给我们具体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但是没有延续旧的土地管理法第21条的提法,这说明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也较之以前更为审慎。2、合理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律制度中最核心的条件。国家基于主权者地位,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强制性地取得特定主体的财产权,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财产权可以任意被侵害。如果将为社会公共福利而造成的损失转嫁由特定人承担却不给予合理补偿,无异于对私权的肆意侵夺,对权利人极为不公平。因此,对被征收土地者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使其对土地的实物所有权或者相关权利转换为财产权价值形态,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二
办理条件: 1、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用于置换的两块地面积相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 3、用于置换的已批已用建设用地已经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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