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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申请,咨询民政部门看是否符合条件。低保户是指因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家庭,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
只要达到条件都可以的。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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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咨询民政部门看是否符合要求。低收入家庭是指因严重残疾或疾病失去劳动力的家庭,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收入标准的居民(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条件: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村);2、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村);3、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村)(不含五保对象)。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不一定,再婚后家庭财产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津贴标准的,可以继续享受生活津贴;再婚后经济状况改善,家庭财产收入超过当地生活津贴标准的,退出生活津贴。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接受原审批机关的审查。经审查仍符合生活津贴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生活津贴手续。经审查不符合生活津贴条件的,不得批准生活津贴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条例》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待遇的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通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止、减少或者增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待遇的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定期检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应当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津贴期间的公益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
有劳动能力申请不了低保、城市低保申领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二、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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