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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清点规定

2024-11-07
离婚财产分割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财产归属,且双方无争议,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规避法律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 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结婚时间超过10年,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5. 如果夫妻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为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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