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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夫签字搞,应由谁偿还?

2022-11-01
根据案情描述,这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该借款系方某在与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你所借,且A曾有过“缺少资金希望能帮忙”的意思表示,后方某向你借款,并出具借条代签了A的名字,使出借方有理由相信该借贷为A和方某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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