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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企业在为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并不签署劳动合同,而是同其签署一份入职协议。这份协议简单规定了入职时间、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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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定的条件下入职前协议有法律效益,但可能保证度少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双方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保证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 2.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当做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使用。
如果双方以真实意义签订入职协议,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即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入职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可以签订协议,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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