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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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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2)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3)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4)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恶意串通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2)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3)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确定,现简要归纳如下: 第一、级别管辖: 1、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 2、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最高法院:在本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 第二、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2、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经高院批准可集中管辖。 3、上下级交叉: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上级法院不能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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