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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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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1、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标准各地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确定。
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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