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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门应出具《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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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按照验收规范要求,各检验批检验合格。分项工程监理验收合格。单位与分部工程监理单位组织了初验,并且核查竣工资料后。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将存在的质量问题形成验收报告。经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并经监理整改复查后即可交付使用。此过程就可以认定工程质量合格。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由工程所在地的质检部门出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质量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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