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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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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上述法律明文,你咨询的案子,如果没有合理的原因和延迟的理由,审理法院已经违法了,你可以催找承办法官或法院监察部门反反映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二)1个月至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 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四)4个月或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 2 1 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六)、9个月:即:6 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综合上面所说的,法院对于刑事开庭的案件一般都会有一定的审理时间,但这个时间一般没有特别的规定;法院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主要就是会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出发审理,确保案件的公正性,但不管是多少时间都一定要出一个公平的结果。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1】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2】关键在于案件的侦查期,是根据案件进展的进度。发现新证据,还要继续侦查,补充侦查。【3】第十一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4】提问者问关于刑事案件立案到开庭的时间【5】这要看案件侦查进度,这个侦察进度,和最后破案,才能结案,检察院才能公诉,法院才能宣判。这个羁押多长时间开庭,是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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