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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 1、简易程序的审限为受理后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普通一...
一般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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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一个半月,可延长至二个半月。如果是重大案件,则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再适当延长。《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法庭同意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申请,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一、刑事第一审程序的期限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特别关注: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二、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的区别第一、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特别关注: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二、终止审理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时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三: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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