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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警责任认定和保险公司赔偿问题的探讨

2024-11-19
关于保险公司在其理赔过程中,是否基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所揭示的责任归属和比例而确定其赔偿义务,同时,他们是否也将依据司法判决的核准金额范围内进行赔付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时,被保险人应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具体材料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提交经过核实的交强险保险单;其次,提供由被保险人亲自出具的书面索赔申请书;再次,需要准备被保险人和受伤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此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开具的清晰明确的事故证明文件,或者由人民法院等专门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自行协商的方式处理涉及到的交通意外事故,则应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的,用以详细记录交通事故状况的协议书。投保人必须提供证明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的证据、证明人身损伤程度的证据、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以及所有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方面具有关联性的资料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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