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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第一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要特别注意当事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和接受信件的具体地址。 第二点,房屋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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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有很多,如果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诉讼管辖是指受理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不仅要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来判断,还要结合相关规则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由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涉及房屋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则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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