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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由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决定,主要负责人聘任。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行政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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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被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解聘手续,工资待遇不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任职资格保留,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强调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
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动工作后,按照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原则,需对原任职资格进行确认。
缓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缓聘期内工资标准不变;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等级职务工资就近就低进入新聘任职务工资标准,责任目标津贴标准相应降低;因工作不胜任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工资变动从低聘、解聘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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