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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犯在关押期间,近亲属病危的可以在押解下回去探视。对于亲近属死亡的,看守所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酌情安排见最后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
只要是正常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都可以探视。一般一个月最多一次,一次不超过半小时。《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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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判决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属即可到看守所探望被在的人中。在实践中,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视规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生效后,即可探视,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才可探视。你的亲友所在地的看守所是如何规定的,这你可以提前电话和看守所联系,问清楚是在判决生效后即可探视,还是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才可探视,免得你白跑一趟。 二、不同的看守所,规定的探视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周设定一个探视日,除了该日可探视外,其余时间均不可探视,有的是每周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探视日。这就要你提前向看守所咨询了,免得白跑。 三、有期徒刑的余刑在1年以下的在押人员,在看守所服刑,不用送到监狱服刑。而拘役相对于有期徒刑,是一种更轻的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看守所条例》的规定,拘役犯每月可请假回家一至两次。因为拘役是相对较轻的刑罚,因此,拘役的探视也是相对容易些的。 四、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按规定应送拘役所执行,但是,我国的大地份地市以下的地方没有设有拘役所,拘役犯仍留在看守所关押。 五、所谓的判决生效,是指一审宣判后的10天内,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二审判决的,一经作出,即为生效。 六、探视在押人员时,要带身份证。或证明与在押人员关系的户口本。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如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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