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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的探视规定,拘留所执行刑事犯罪管理办法第45条犯罪者每月可与亲属或监护人见面1~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来会见罪犯的人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第46条罪犯与委托的律师会面,律师向拘留所申请,拘留所应检查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照,并在48小时内安排。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领事条约相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犯罪分子或外国籍犯罪分子的亲属,家长第一次要求会见时,应向省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籍犯罪人亲属或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直接向拘留所申请。外籍犯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拘留所不予安排,但犯人必须发行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话费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第四十九条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信的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信。第五十条会见应在拘留所会见室举行。罪犯的近亲,监护人在拘留所见面不方便,经过其申请,拘留所可以安排视频会面。会见,通讯应遵守拘留所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拘留所可以中止这次会见,通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蹲看守所一个月允许家人探望一次,一次不能超过半小时。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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