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在看守所,是不允许人犯与家人会见通信的。避免串供影响对案件的侦办。要会见必须有特殊情况,经公安局长批准。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如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30分钟至1小时。宽管级犯罪分子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次数和延长会见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要求,中队干部随意发送《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规定日期来监狱会见。犯罪分子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是指犯罪分子的近亲和家长。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司法实践中,以上海为例,看守所是不能让家属会见未决犯的,有的看守所比较人性化,判决生效以后,已决犯会跟看守所管教申请,希望见家属,管教会联系家属,安排具体时间予以会见,一般来说都是工作日,节假日是不能会见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4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7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