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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
(一)募集资金对象是否确定 民间借贷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确定的;“非法集资”是向公众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不确定的。 (二)募集资金的对象不同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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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所处地位不同,民间借贷的双方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而非法集资的双方地位不平等2、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基于合理的事实而发生,后者是集资人基于一个虚构的理由吸纳资金3、利息的利率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所允许合理的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的利率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而且明显违反金融法的具备规定的4、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前者的借贷协议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由于或者明显违反法律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非法集资的目的是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民间借贷的目的是吸收资金用于生产、生活;非法集资范围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民间借贷范围相对较窄;非法集资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是刑法罪名之一,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民间借贷活动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其进行集资诈骗的手段,这不仅干扰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还会危及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 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经侦大队通过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正面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知识,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集资诈骗者的民间借贷欺骗伎俩,以免上当受骗,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集资诈骗犯罪做斗争,主动预防和制止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 2、正确引导民间富余资金的投资方向,制约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案件发生。积极拓宽各种合法的投资融资渠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外汇、保险、基金投资等金融市场,适当发展彩票市场,加大对国债、基金宣传的力度,引导群众把闲置的资金投资到既安全、利率回报又高的国债、基金上来,以此畅通企业的融资渠道,启动居民积淀资金,鼓励居民积极投资,将资金用在社会发展需要中,使其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取得“双赢”的效果。 3、加大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的集资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强有力地震慑集资诈骗犯罪。对集资诈骗犯罪实施严打方针,加强对以民间借贷为手段进行集资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侦查破案,把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面广、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为主攻目标,力争快侦快破,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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