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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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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针对公开传播的或其他可信的事实发表评论,内容基本公正,没有侮辱他人内容的,不构成名誉侵权。评论作品引用的事实有可信的新闻来源,但后来证明所引述的事实失实,原告就此提起名誉权诉讼的,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发表评论时应该发现报道失实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依据明显虚假的事实进行评论或者诽谤他人,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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