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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也是业主委员会的义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执行业主大会决议;2、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3、与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6、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而产生的纠纷;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前八项是业主委员会具体工作内容的描述,第九项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决定或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责赋予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代表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以及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包括: 1、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决议;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监督该资金的筹集、使用; 8、对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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