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各地公安、检察机关一般是以刑法第144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处理,但是实际上,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和...
各地公安、检察机关一般是以刑法第144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处理,但是实际上,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地公安、检察机关一般是以刑法第144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处理,但是实际上,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和强迫他人吸毒罪”,不良商家在食品掺入罂粟壳以招揽顾客,应该以刑法第353条论处,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店家在食物中添加罂粟壳的,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3人已浏览
261人已浏览
3,493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