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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的,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根据最高院第五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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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如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发生姻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综上所述,1994年以后,事实婚姻无效的。
协议结婚,在一些地方已悄然出现了“协议结婚族”,只要事先签订并遵从协议,男女就可以同去登记结婚,开始“名誉夫妻”的生活。协议结婚虽然在结婚证的取得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却是空洞的,违背了夫妻生活内容必须真实、自愿的原则,所以这一纸证件没有法律效力,只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的目的。 广州已悄然出现了“协议结婚族”,只要事先签订并遵从协议,男女就可以同去登记结婚,开始“名誉夫妻”的生活。有人称这是两性关系新格局,可谎言一旦被戳穿,他们的关系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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