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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它是无效的。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它是无效的。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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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目前不认可这种“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它是无效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你与父亲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因此,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儿子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能够解除,父子关系怎么解除,是要分类进项考量的。如果是自然血亲,基于血缘关系就不能够解除的,不管是自己与父母之间的协议还是通过法律来解除,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不能解除有直接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是拟制血亲或者是姻亲,也就是养子女、继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就能解除。
根据我国《》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或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所以,如果这个儿子是您亲生的话,我国是没有法律依据能够解除这种亲子关系的。
2016年,A因不同意女儿B与其男友的恋爱关系,与B发生争吵,此后,B即搬离家与男友同住。2015年,B回家看望父母,父女两人又发生激烈争吵,A遂提出要与B断绝父女关系。并于当日签订拟写了一份“断绝父女关系协议书”,A与B均在协议书上签字。后A持此份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协议书判决其与B解除父女关系。法官在接待A的过程中,耐心向其解释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开导设身处地为女儿着想,理解女儿的想法。A最终认识到,断绝关系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父女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平心静气的交流才可能解决,父女之情也必须要依靠理解才能维持。《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也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的义务。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法通过协议解除,只能因乙方死亡而终止。而“断绝父女关系”的协议,既违反法律,也违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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