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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工伤保险,则工人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赔偿费用具体详见工伤保险条例如下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
有的,找劳动局监察大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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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认定,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即可申报;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只是不能向社会保险部门工伤保险基金申报理赔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自行承担。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根据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各个行业的风险系数不一样,缴费费率也不相同,一般是0.5%到2.0%之间,并且根据单位工伤频率和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多少,实行浮动费率,因此,不能确定每个单位的缴费是多少。
“在转移合同里约定,由新公司来继续承担老公司的工伤责任”无效。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强制规定的责任,与民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雇主责任)有一定的渊源,但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民事责任。即使民事责任中侵权责任因其具有身份性,也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转让或转移。因此,工伤保险责任不得因当事人的约定而转让。除非新老用人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或新老公司是关联公司。显然,第一种情形不成立。第二情形(是否关联)员工要承担举证责任,风险很大。因此建议您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金后,再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分公司强行注销后,您可选择至总公司所在地北京提起劳动仲裁,也可在分公司所在地上海提起仲裁。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实际用工地均有权管辖。总公司继续存在,您可要求总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您无需证明总公司存在相同的工作岗位。当然,您想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则另当别论。您可根据总公司的经营情况来证明实际岗位存在。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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