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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 (2)准备用以...
“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等;准备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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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也叫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介于犯罪决意和犯罪实施之间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还没有开始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还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等;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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