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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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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的,进行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应当为六个月。 2、《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少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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