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行政诉讼法的时效规定

2021-12-0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少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