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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的质量进行验证。...
禁止无注册登记确认书或者不按照注册登记确认书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境外单位委托未取得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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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对其从事的相应活动质量负责。
禁止无注册登记确认书或者不按照注册登记确认书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境外单位委托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许可证的境内单位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确认书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注册登记确认书。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计划开箱检查2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装配总图、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产品竣工文件;(二)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以及验收结果报告;(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关闭情况报告;(四)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不符合项情况,以及较大和重大不符合项记录;(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对上述开箱检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安全检验人员在开箱检查前到达现场进行见证。安全检验人员未到场前,营运单位不得进行开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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