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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活动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拟自行对其制造、安装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无损检验活动的,不需要单独申请无损检验活动注册登...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进行检查。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涉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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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其在所在国家(地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一)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二)原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三)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适用原注册登记确认书的有效期。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人员和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和安全检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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