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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条例》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与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设立适用《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条例》及本细则要求提交、报送的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应当提供中文本,中外文本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本的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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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后方可营业。
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最新情况报告。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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