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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启动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1、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主动申请启动;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3、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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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的工人被称为农民工。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国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你知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程序吗?我们来看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程序: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金津建筑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工管理站出具支付通知;3、企业持支付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4、企业签署保证金管理和使用书面承诺书。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工管理站出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6、企业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拓展资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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