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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十二类。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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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十二类。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第十类: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类: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第十二类:地方制定的政策是否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情况。
一共有十二类。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第十类: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类: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第十二类:地方制定的政策是否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情况。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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