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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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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共有十二类。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第十类: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类: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第十二类:地方制定的政策是否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情况。
一共有十二类。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第十类: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类: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第十二类:地方制定的政策是否有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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