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
第一,“欺诈”本身是一个主观的概念,难以形成客观的标准。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5000属不属于经济诈骗的回答为诈骗金额在5000左右,数额较大,涉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这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那么经济诈骗罪认定的条件 1、客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必须涉及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的时候才能算是经济诈骗罪,而有的犯罪活动不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的时候则不属于本罪的范畴。而从犯罪对象上来说,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 2、从客观要件上来说,在犯罪方法上使用是欺诈方法来非法获取财物的所有权,而从形式上来说主要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况,通过这两种方法来使行为人作出错误的行为。 3、主体要件,经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致,以非法占用公私财物为目的,因此在主观要件上具有故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我国,欺诈投资者的具体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在办理经纪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书所载明的或者以其他委托方式表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在为客户买卖证券时,作出了与客户的委托不相符合的行为,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行为。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买卖成交报告单等书面确认文件,那么,客户就无法确知自己交易的真实情况,也无法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交易行为。同时,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还可能利用客户不了解情况来作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所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行为。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客户的证券及其账户上的资金,都归客户所有,证券公司对客户所有的证券及其账上的资金,并不享有所有权。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只是委托代理的关系,证券公司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对客户委托买卖的证券,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构成了欺诈行为。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对客户账上的资金,不用来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而是改变其用途,挪作他用,那么,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作为客户的代理人,就没有按照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这时,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行为。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客户的证券及其账上的资金,都归客户所有。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客户所有的证券,不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处分。证券公司只能根据客户的委托买卖。如果未经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就按照自己的意愿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即构成了欺诈行为。此外,证券公司未接受客户的委托,却以该客户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虽然接受了客户买卖证券的委托,该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却并不为客户买卖证券,而是以该客户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为自己或者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那么,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这种行为,实质上违背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了欺诈行为。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要依法按照交易的数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归证券公司。客户买卖证券的数额越大,证券公司获得佣金就越多。如果证券商或者其从业人员为了牟取佣金收入,采取各种手段,例如以赠送礼品、抽奖、回扣、提供其他利益或者发布买卖某种证券可以获利的消息等,对客户进行引诱,使客户在其引诱下买入或者卖出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决定买入或者卖出的证券,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除上述几种欺诈行为以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其他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如证券公司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等,也构成欺诈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56人已浏览
721人已浏览
181人已浏览
58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